1、2016 年 2 月 1 日后,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当年被注册地在市区的 300 人以下企业(以下简称小微企业)新招用,或 2018 年 10 月 1 日后,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被注册地在市区的1000 人以下的企业(简称中小微企业)新招用,并由其办理就业登记、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,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,给予高校毕业生每年2000元就业补贴,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。
2、小微企业2016年1月1日以后或社会组织2018年10月1日以后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,办理就业登记,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,给予该企业(社会组织)社保补贴,补贴标准按企业(社会组织)为该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,期限为1年。
以上两项政策不得同时享受,且两项政策补贴享受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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